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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公平會警告 農產品之包裝或廣告
作者: Milk 日期: 2009.01.09  天氣:  心情:
公平會警告 農產品之包裝或廣告「原產地」為虛偽之表示 即屬違法


公平會呼籲業者在農產品包裝或刊登廣告時,切勿對原產地作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

近日有關媒體報導,日本農林水產省委託民間公司在台灣調查,發現許多打著日本名號的農漁產品,都不是產自日本等事,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今(8)日表示,倘若業者於商品包裝上為不實標示部分,將可能涉及侵害商標權、農產品市場交易法及商品標示法等相關規定。

另外,公平會更進一步表示,若業者除了商品包裝外,另於「廣告」上宣稱其產品之產地與事實不符,將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就商品之產地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之虞,公平會若查獲絕對予以嚴懲。

公平會最後呼籲各業者在刊登廣告或相關市場交易行為時,應遵循公平交易法之規定,倘經查獲確有違反公平交易法之情事,將依公平交易法規定處以新臺幣5萬元至最高2,500萬元之罰鍰。

編者按:
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其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公平交易法第41條前段規定:「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台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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