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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脫光光,純泡湯?
作者: 神仙姊姊 日期: 2011.11.26  天氣:  心情:
某人夫從電腦中發現妻子與受雇的診所醫師老闆裸身泡湯照片,
遂以此為證,告上法庭!
未料,承審法官認定兩人或有曖昧,
但「全裸共浴」不代表必然有性行為,駁回丈夫告訴。

案子見報,輿情譁然,有人認為法官太過〝單純〞,
居然相信男女之間能〝脫光光、純泡湯〞,於是,市井又添嗑牙題材……

這是繼「上賓館拉肚子」之後更有想像空間的個案,
但,男女兩個人共處一室〝脫光光〞,一定能〝成事〞嗎?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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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5-04-26 00:42
他, 53歲,桃園市,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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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5-04-24 10:21
他, 53歲,桃園市,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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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1-11-29 16:32
他, 59歲,台北市,旅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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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1-11-28 07:22
他, 99歲,亞洲其他,經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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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1-11-28 01:54
他, 45歲,新北市,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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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1-11-27 17:20
他, 99歲,亞洲其他,經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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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1-11-27 12:44
他, 64歲,台北市,建築營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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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1-11-27 01:41
他, 60歲,新北市,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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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1-11-27 00:44
他, 59歲,新北市,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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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1-11-27 00:42
他, 85歲,台北市,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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