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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拋棄繼承─改限定繼承
作者: 孫子滿周歲ㄉ周仔 日期: 2012.06.29  天氣:  心情:
限定繼承乃繼承人限定以因繼承所得的遺產,償還被繼承人債務之意思表示。其責任僅限於遺產而已,雖被繼承人之債務超過遺產,繼承人亦無須以其自己之固有財產為清償。(民法第1154條)

意思就是說 : 你不知道所繼承的是遺產或負債時, 為保險起見, 採用 "限定繼承" 的方式, 如此就算繼承的是負債超過財產, 也只是將繼承的財產清償繼承的負債. 所負擔的是"有限責任".

拋棄繼承就是全部拋棄, 不論是財產或負債. 通常是你確定所繼承的負債大於財產時採用的.

拋棄繼承辦理方式 :

  民法規定繼承人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二個月內為之。所謂「知悉得繼承之時」指知悉被繼承人死亡事實之時;後順序之繼承人因先順序之繼承人拋棄繼承,而得為繼承人者,則於知悉先順序繼承人拋棄繼承之事實起算。


限定繼承辦理方法 :

(一)民法第1156六條:3個月期間。
1.為限定之繼承者,應於繼承開始時起,3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

2.前項3個月期限,「法院」因繼承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延展之。

3.此3個月之起算點,為「繼承開始時」。至於繼承人是否知悉繼承開始,則在所不問。


民法第1176條第7項:2個月期間。
1.因他人之拋棄繼承而應為繼承之人,其限定繼承時,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日起2個月內為之。

2.其起算點,為「自知悉其得繼承之日」,與之一般情形有所不同。

民法第1154條第2項規定,繼承人有數人,其中一人主張為限定繼承時,其他繼承人視為同為限定之繼承。此對其他繼承人並無任何不利益。

參考資料 http://uld.judicial.gov.tw/28.%A6p%A6%F3%BF%EC%B2z%AD%AD%A9w%C4~%A9%D3.htm

舉ㄧ個案子,當事人是一個「童養媳」,從3歲被送到養家後,就與本生家沒有聯絡,20 歲後就與 養家的男丁結婚,本生家的兄弟用爸爸的名義向銀行借錢,爸爸死後,全部兄弟姐妹都辦拋棄繼承,只有她沒辦,所以債務 都由她一個人來擔,她是直到銀行聲請法院強制執行,將她名下所有不動產、存款都查封後,才知道要去辦拋棄繼承,但為 時已晚!一夕之間,突然負債上千萬,全家財產都沒了,情何以堪,怎會不想自殺!

所以驗屍時,我實在看了很不忍,常常提醒死者家屬:要趕快到法院辦「限定繼承」(而不是只辦「拋棄繼承」),一人辦 限定繼承,對全部繼承人都生限定繼承之效力,才不會被死者拖累到,進而造成繼承人自殺的慘劇!例如不久前,在基隆發 生一家六口,有五口在短短的幾個月內,先後跳河自殺。

如果在爸爸跟一位兒子跳河時,有人提醒家屬去辦限定繼承,讓家屬僅在死者遺產範圍內承擔債務,不需要用自己的財產來 替死者償債,或許幾個月後,就不會發生媽媽再帶其他兩個兒子跳河自殺的悲劇!

尤其是,人會刻意隱藏外面的負債,怕親人知道,如果不是很確定死者生前沒有欠人錢,且「確定死者的證件從來沒有離開 身體過」,去法院辦限定繼承,比較保險。

目前只能這樣驗一個死者,提醒一次,救一家人!最終能徹底解決問題的方法,還是要立法院趕快修正民法繼承篇,將以 「概括繼承」為原則,修正為以「限定繼承」為原則。

因此懇請各位立法諸公,儘快修法,以解救苦難蒼生!在此之前,也懇請各位,將這個訊息告知每個往生者的家屬,或許您 的一念善心,可以解救一家人,阻止多場自殺悲劇的發生!感恩您!

親人往生,請辦「限定繼承」而不是只辦「拋棄繼承」,以免遭死者拖累!

臺 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黃檢察官

也 許你知道,也許你不知道,無論如何,無知與貧窮一樣可怕。

讓自己有保護自己的能力並保護家人,再告知週遭的親朋好友也是好事一樁!


拋棄繼承─改限定繼承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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