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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有盜版或朋友拷貝的光碟或影碟的
作者: 雅 貞 日期: 2011.03.18  天氣:  心情:

強烈取締

大家牢記這些法律常識,有備無患。

盜版的,還是少帶一點。

如果您有開車,就請您看一看吧 !

總之就是說 ..... 遇到臨檢!

咬住自己是從夜市買盜版光盤就對了啦!

不要說是朋友的,借的,

也不要說自己燒的 光盤


收到下面的一封信 , 請大家告訴大家 !
在下一位朋友最近被臨檢 ...



警察除了照例檢測酒精濃度以外,

已開始會“請車輛駕駛配合打開音響換片箱”

或“隨身攜帶的光盤 “!


經在下友人詢問結果 : 主要 用意在

檢查是否有“盜版光碟”與“盜版 光盤 “!


舉凡音樂,軟體,作業系統等

只要不是原版都將被告發!

景氣低靡,時機壞壞,上路還是小心為妙 ...


鈊象電子 一位修過法律課程的同事陳述的;

告訴大家幾個觀念:


1。 警察如果沒有搜索票 ,

根據憲法第八條規定不能檢查你的行李箱

**這點 還是對的!

2。 如果你買盜版光盤是那種夜市買的

光碟上還印有專輯名稱的那你慘了,

鐵死無疑,依著作權法 93 條規定

處以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

新台幣十萬元以下

**錯! 妳會活得好好的!

著作權法及我國其他法律

根本沒有處罰盜版的“購買”人


當警方問妳光碟從哪來的?

首先:妳可以說:你管我!

(警方無權詢問這個問題)


如果他說他有合理犯罪的懷疑時

妳 一定要說是在夜市買的 !

第一:自己沒有任何刑事責任,

頂多東西被當違禁品沒收
(且可否沒收還有問題!)


第二:夜市是流動的,妳也不用舉證確定的購買來源。
但是,要注意,當有人問妳買這塊光碟幹嘛用的?


1。一定要回答是要“在家裡”,“供自己使用”的 。

2。千萬別說是要賣或要租給別人的

(違反著作權法第 91 條第 2 項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重制罪,

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徒刑)

3。 千萬別 說是要借給別人的

(違反第 93 條第 3 款, 第 87 條第 2 款

散佈或意圖散佈非法重制物罪,

處 2 年以 下徒刑)

4。 也別說是公司或營業要用的

(違反第 93 條第 3 款, 第 87 條第 5 款

明知為非法電腦重制物而作為直接營利使用罪,

處 2 年以下徒刑)

5。 也不能說是要在社團或學校等公開場合使用

( 違反 第 92 款非法公開播送,上映,演出,展示罪,

處 3 年以下徒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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