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十年來我國傳統的警察臨檢行為,大概可以分
為兩種:一種為對於公共場所或指定處所的臨場
檢查;另一種為在特定路段所做的路檢。不論是
哪一種臨檢活動,對於守法願意配合的市民而
言,固然有維護社會秩序及保障社會安全的作
用,但對於重視自己隱私及不願意配合的民眾而
言,卻成為警察擾民的象徵。甚而言之,對於確
有違法或犯罪的嫌疑人而言,更可能主張,警察
的臨檢活動乃違法活動,不僅因此取得的證據毫
無證據能力,不可用來證明嫌疑人犯罪之用,警
察活動還可能成立違法搜索罪,並成為民事賠償
的理由。因此,為求警察臨檢時的權利義務也能
明確,實有將警察臨檢勤務的法律依據,以及民
眾配合臨檢的義務或拒絕臨檢的權利予以清楚的
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