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發生的情形
當時天候晴天傍晚,視線良好...
我騎在白線內,車速約30-40公里,附近無紅綠燈,
對方它車停在白線外,當時他車是靜止熄火(停車),
▲我車RS
■伯伯轎車前門
□伯伯轎車後門
----------------------------------------- 1
Rs ▲→
-----------------------------------------2
□■
圖是這樣,那時車況擁擠,我騎在靠邊邊的白線(一般機車走的路),
當時我有看見轎車,並未開車門,當我騎到它後門時.牠前門就開啟了..
依當時的情況,我想任誰都反應不及..(我機車車頭已在轎車後門旁),
車子就硬生生的滑到內車道,我腳被壓者,幸好韌帶受傷而已,
伯伯態度良好,有關心詢問,重點現在是在維修車子的問題上..
我給我長期去的車行看(因改車自己也會了解車子相關),
龍頭和斜版距離開開(手可以伸進去了),
大燈罩殼,燈罩.斜版均擦傷,內箱(火星塞外面的蓋子)前內箱(斜版下方黑色那塊)破裂,矽導線斷了..這些明顯部分好談,
但因為龍頭和斜版距離開開我們看車台,車手三角台歪了(都要換新的)..
這些估了14000元..
伯伯嫌貴,伯伯牽去它信任的車行,外觀部分無問題,重點是..龍頭和斜版距離開開
那個老闆說,只是殼跑掉了,車台車手三角台沒歪....
這我當然有爭議了..怕他外觀弄跟原廠一樣,裡面只是給它"橋"給它正而已,
我要求換新,對方老闆說沒歪不用換..(伯伯也相信他這個老闆朋友)
我是有說.要給那個老闆換的話,弄好我去驗車台,沒問題就沒問題..
但那個老闆頗有微詞,說我不相信他就不要弄,叫我牽回去給我認識的弄..
伯伯也說,那它就照車子估的價付錢(因為他相信自己認識的,認為我認識的老闆黑它的錢,沒壞報成壞的),之後簽和解書....
牠說它管不誰錯誰對,我在要求的話,就頂多走法院....
今天的問題,
1.我騎白線內(警察說我沒錯)
對方停在白線外(警察也說他沒停錯)
重點是他開車門產生的問題
騎在白線內,被車門這樣撞....
韌帶受傷,班暫時不能上(站久腳會痛),車子維修費用..
難道我就接受它的車子維修費用就罷了嗎??
醫療和薪資的賠償問題??不能追討嗎?(雖然它態度良好)
2.我認為歪了對方說沒歪.....(騎起來會偏右)
3.我認為雖然它人有關心詢問,可是損失的我想拿回來..
原想車子修到好就好了...
但他說牽回去之後,車錢付清之後它就不管了,就簽合約書
(那醫療和不能上班這幾天的薪資該追討嗎?)
假設走法院一途,我會理虧嗎?
PIC..爭議的問題. 14000包含
大燈罩350(擦傷破損)(原廠殼價錢為加烤漆)
斜版700(擦傷破損)(原廠殼價錢為加烤漆)
車台7000(對方說沒壞)
車手700(對方說沒壞)
三角台1500(對方說沒壞)
大燈組350(擦傷破損)
日本ngk高壓線圈900(擦傷破損)
內箱650(擦傷破損)
機油350
碼表線200(對方說沒壞)
左後視鏡100(擦傷破損)
珠碗組500(對方說沒壞)
前柄350(擦傷破損)
載車工資800
合計14450
腳韌帶受傷,可以走動,但腳會痛,不能久站..不能蹲(腳踝不能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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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你的問題....
【事故發生的情形
當時天候晴天傍晚,視線良好...
我騎在白線內,車速約30-40公里,附近無紅綠燈,
對方它車停在白線外,當時他車是靜止熄火(停車)】.....這一段是
你自己打的...還是...鑑定單寫的....
1.雖然車主在交通道路上...是沒有錯....可是他犯了刑法規定...
【第 14 條 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
論。】.....重點在於...【應注意,而不注意,使其發生】....因為車主下車時...應注意...
後方是否來車....亦開車門....有注意之義務....而他(丫伯)應注意而不注意使事故發生...仍為過失...
所以你可以提出....【過失傷害罪】
如果丫伯是使用公司車.....呵呵....這時變成...【業務過失傷害罪】對於雇主也可以告..【連帶責任】
2.起訴時間及對與錯的認定...
刑事起訴時間...六個月【刑事訴訟法或刑法...皆有規定】
民事起訴時間...二年...【民事訴訟法或民法...皆有規定】
至於【對與錯】...你要先舉證...審判長才能挔據審理【過失相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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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腳韌帶受傷,可以走動,但腳會痛,不能久站..不能蹲(腳踝不能彎)】......
這一段...應該是你自己寫的吧.....是否可以把醫師治療證明...
你寫清楚一點....如果是【腳踝不能彎曲】....這會廷伸問題出來...如何說
如果...由醫師鑑定...確實無法彎曲(是永久性).....這時是提出【重大過失傷害罪】
在請求賠償的方法及金額...也會變....
所以...你要寫清楚....醫師證明的內容....還有....你受傷的時間至今...多久?
這樣子才能分析....
原因如下:
腳踝...是人體下肢...三大關節之一....在功能上面.....極為重要(站在醫學)
(站在保險)...腳踝...是人體下肢...三大關節之一...在理賠系數...算是很高
(站在法律)....腳踝...是人體下肢...三大關節之一....構成重傷害要件...
受傷的部份如果有七個月....我個人建議.....去殘疾鑑定....
方法如下:
帶著醫師證明...身分證....照片(最好多帶幾張)....到你的
所在地....社會課....找辦理殘疾鑑定人員...說你要鑑定...
辦理人員.....到時....會通知你去.....那家....醫院作鑑定....
【記得要受傷那一天開始算......七個月】...七個月是它的
基本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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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損的部份】.....其實....交由...【機車強制險】....就行了丫....
它屬於...實支實付....醫療及車體損失的費用......向強制險公司申請就行了....
如何申請....看你的機車強制保險卡....它裡面就有電話...再打電話問...
反正...警察所開的證明....醫師證明....機車行的修理單據....強制保險卡...
身份證...駕照.....等等...都給它準備就對了....
這一部份【車損的部份】....你可以不讓對方....指定地方修理.....
我的見意是....找你認識的機車行修理....再請機車店家要收據...
再自行...向自己的強制險保險...申請賠償....
忘了打理賠時間.....強制險理賠時間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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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可以提出....
一,醫療費用或者是看護費用(民195)
收據及醫師證明(復健期間費用也算)
二,喪失勞動能力損費或減少勞動能力損失費用(民193)
你的薪資袋或者國民所得稅....就可當證據....
還有一個重點....你的減少勞動能力或喪失勞動能力(1)....到底有多少或者時間(2)
前者(1)...你可以找醫師證明.....後者(2)....在提出訴訟時....內容可以寫
【依國民平衡壽命】.....時間點來算....【公務人員是65歲....勞工是60歲】...
個人建議以65歲算.....到時....法官會自由裁量.....
三,精神損失費用(民195)
個人建議....50萬.............到時....法官會自由裁量.....
這部份法官會依據...你的社會地位...年齡....身份.....學經歷來衡量......
例如:你是校隊....藍球或足球(有用到腳對了)......提出校隊證明 ....再提高..
精神損失費....
我說的50萬...是依傷勢來評斷....=.=我說的算是少了....
侵權行為
第 184 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
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
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第 185 條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
加害人者,亦同。
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
第 186 條 公務員因故意違背對於第三人應執行之職務,致第三人受損害者,負賠償
責任。其因過失者,以被害人不能依他項方法受賠償時為限,負其責任。
前項情形,如被害人得依法律上之救濟方法,除去其損害,而因故意或過
失不為之者,公務員不負賠償責任。
第 187 條 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
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者
,由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情形,法定代理人如其監督並未疏懈,或縱加以相當之監督,而仍不
免發生損害者,不負賠償責任。
如不能依前二項規定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被害人之聲請,得斟酌行為人
及其法定代理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行為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為全部或
一部之損害賠償。
前項規定,於其他之人,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之行為致第三人受損
害時,準用之。
第 188 條 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
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
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如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不能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其聲請,得斟酌
僱用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僱用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償權。
第 189 條 承攬人因執行承攬事項,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定作人不負損害賠償責
任。但定作人於定作或指示有過失者,不在此限。
第 190 條 動物加損害於他人者,由其占有人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依動物之種類及性
質已為相當注意之管束,或縱為相當注意之管束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
在此限。
動物係由第三人或他動物之挑動,致加損害於他人者,其占有人對於該第
三人或該他動物之占有人,有求償權。
第 191 條 土地上之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所致他人權利之損害,由工作物之所有人負
賠償責任。但其對於設置或保管並無欠缺,或損害非因設置或保管有欠缺
,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
前項損害之發生,如別有應負責任之人時,賠償損害之所有人,對於該應
負責者,有求償權。
第 191- 1 條 商品製造人因其商品之通常使用或消費所致他人之損害,負賠償責任。但
其對於商品之生產、製造或加工、設計並無欠缺或其損害非因該項欠缺所
致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
前項所稱商品製造人,謂商品之生產、製造、加工業者。其在商品上附加
標章或其他文字、符號,足以表彰係其自己所生產、製造、加工者,視為
商品製造人。
商品之生產、製造或加工、設計,與其說明書或廣告內容不符者,視為有
欠缺。
商品輸入業者,應與商品製造人負同一之責任。
第 191- 2 條 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
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但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
,不在此限。
第 191- 3 條 經營一定事業或從事其他工作或活動之人,其工作或活動之性質或其使用
之工具或方法有生損害於他人之危險者,對他人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但
損害非由於其工作或活動或其使用之工具或方法所致,或於防止損害之發
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
第 192 條 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對於支出醫療及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或殯葬費之
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被害人對於第三人負有法定扶養義務者,加害人對於該第三人亦應負損害
賠償責任。
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損害賠償適用之。
第 193 條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
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損害賠償,法院得因當事人之聲請,定為支付定期金。但須命加害人
提出擔保。
第 194 條 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
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第 195 條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
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
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
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
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第 196 條 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
第 197 條 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
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損害賠償之義務人,因侵權行為受利益,致被害人受損害者,於前項時效
完成後,仍應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返還其所受之利益於被害人。
第 198 條 因侵權行為對於被害人取得債權者,被害人對該債權之廢止請求權,雖因
時效而消滅,仍得拒絕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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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我個人會如何去打這場官司的大概性
↗進行鑑定及收證
先打刑事告他過失傷害罪→這時被告一定會協議和解,和他談,假如和解失敗→
↘寫一份【刑事附帶民事狀】
↗【如果是永久性】→變更為重大過失傷害罪
這時我會看鑑定結果..→【如果是暫時性】→保持原訴過失傷害罪
→等打完刑事案件(判決確定)→法院會自動轉移民事訴訟
【因為我在刑事訴訟期間,作了一個動作 【刑事附帶民事狀】
→打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再寫一個【假處假扣押,個人建議,家人願意出錢時,這個動作一定要在刑事
訴訟期間就提出了,萬一家人不幫時,我會移到民事訴訟提出,原因是
要先賺足錢,我才有辦法作這個動作】
刑事過失傷害....一定會成立...要是我先打了再說...
=.=我最喜歡K....那種只會說...走法院就好
刑事我會用下方來攻擊(我只打重點,因為起訴狀寫是有格式的)
出二招:
1.過失要件......【應注意而不注意】
2.刑法重要理論....【因果關係理論】
因為車主下車時...應注意...
後方是否來車....亦可開車門....有注意之義務....而被告應注意而不注意,
導致原告(腳韌帶受傷,可以走動,但腳會痛,不能久站..不能蹲(腳踝不能彎)
而使其事故發生,
依據,刑法第 14 條 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
而不注意者,為過失。綜合以上所訴;
因被告疏於應注意義務,導致原告受傷之結果,仍為因果之關係。
懇請鈞 院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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