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一名蔡姓女子89年10月到北市某知名診所減肥,服用醫師劉伯恩的處方藥,數日後竟暴斃,他因此被控業務過失致死;本案一審判決無罪,但高雄高分院認定劉伯恩有過失,二審改判劉1年徒刑,減刑為6個月,得易科罰金。
擔任模特兒的蔡女為了維持身材,找上減肥名醫劉伯恩看診,她服用醫師開給她的減肥藥物2天後,被家人發現在床上呈現昏迷狀態,緊急送醫急救仍告不治,劉伯恩因此被控業務過失致死罪嫌。
開庭時劉伯恩說,他開給蔡女的藥物是中樞神經興奮劑,不可能造成死亡,並根據法醫研究所鑑定報告,指死者尿液有毒品反應,證明是因為多重器官衰竭長期病變致死,跟醫療行為沒有關係。
劉伯恩一審獲判無罪,家屬上訴,結果高雄高分院二審判決逆轉。判決指出,依據衛生署訂定的「國人肥胖治療指引」規定,蔡女身高172公分、體重62公斤,沒有肥胖症狀,劉具有醫師專業,應知蔡女沒有減肥必要;法官並根據高醫檢驗尿液結果,認為無法認定有毒品反應,因此改判劉伯恩有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