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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誠信 與 絕對的服從
作者: Jason 日期: 2011.05.19  天氣:  心情:

2009.11.5 行政院會通過「民法」及「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增列排除條款,
未來如果父母對家庭成員有性侵、家暴或遺棄,子女就無需盡扶養義務。

在家庭教育中,灌輸的是:做人正直,不可取巧。
傳統的價值中,另立「 敬重尊長、敬老尊賢」。
工作倫理上,偶見江湖的義味,又說「兄弟情義,兩肋插刀」。
包括 影藝人員,常以入行時間與輩份; 長者可以欺侮後生晚輩,
軍警、情治人員,按期別,列出排行 與 晉升的順序,卻不談工作績效。
因此,傳出多起 前期欺侮後期,以致造成人命,
出門在外,別人眼中排行極大,不論是賢或愚; 
或是 為人品行 正直、賢能、與否,不在考慮之內。

常會有種錯覺,難道做人正直 與否,已不在重要?
只要他是尊長,就萬世不可更改; 永遠是對,不論在任何的情況。
如今,法律都規定 子女扶養父母的絕對義務,改為相對義務。

敬重長輩,也該衡量長者,是否行止正直,成相對的關係,不再是「絕對」的必要。
在公車上,一味要求 「讓座老弱傷殘」,甚而讓老者 驅趕 幼童,究竟是對或錯。 
年長者,有令人尊敬的言行,才能令人尊重,不是因為老,就該要求別人敬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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