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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無罪推定原則
作者:
★風火輪★
日期: 2014.02.09 天氣:
心情:
在"無罪推定原則"的前提下~~
為什麼檢察署之檢察官,為了結案,都會恐嚇被告認罪(因不懂法律
法條之人還是很多)..或用交保金以換簡易判刑而可立即離開檢察
署..??迫使在當事人(被告)還不清楚之 情形下..認罪= =
依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1項:「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
推定其為無罪。」這就是無罪推定原則的法律依據。由於刑事訴訟法
是刑法的程序法,也就是如何認定行為人是否觸犯刑法的手段,而刑
法又是國家藉由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以及罰金等手段,
去干涉人民的生命、身體以及財產自由。因此,刑事訴訟法對於犯罪
行為如何認定,就應該非常謹慎小心。並且基於保障人權的立場,刑
事訴訟法也訂立了許多相關的措施,以避免人權受到國家的侵擾。這
是基於法治國的理念,認為國家要以刑事手段拘束人民的自由,就需
要踐行相關的法定程序,以避免誤判而嚴重地侵害人民的生命權、身
體權以及財產權。而無罪推定原則,也是基於保
障人權的立場,而為的刑事訴訟法規定。世界人權宣言第11條第1
項:「凡受刑事控訴者,有未經獲得辯護上所需的一切保證的公開審
判而依法證實有罪以前,有權被視為無罪。」亦表彰了無罪推定原則
,而我國遲至92年才將其明文規定。
所謂「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其中
包括了不少內涵。首先,無罪推定原則僅適用在審判程序,不包括偵
查程序,偵查中檢察官雖然也有中立義務(刑事訴訟法第2條),但
是畢竟檢察官站在被告的對立面,所以往往著重於調查對被告不利的
證據。現行刑事訴訟法採取「修正的當事人進行主義」,強調藉由雙
方當事人,也就是原告(也就是檢察官)和被告(有時包括辯護人)
進行訴訟活動,而法官站在中立第三人的立場,藉由觀察檢察官和被
告的攻擊防禦,而作成判決。因此,無罪推定原則,是要求法官在審
判程序中,保持公正的態度,去檢視整個訴訟流程。無罪推定原則,
也要求負責國家刑罰權追訴的檢察官,負擔起證明被告犯罪的責任,
這是因為檢察官是國家刑罰權的發動者,具有強大的國家資源作為其
後盾。也就是說,被告在刑事訴訟程序中,並沒有被要求提出證明自
己無罪的責任(無自證無罪之義務),並且也可以行使刑事訴訟法第
95條的緘默權。
因此若檢察官無法提出堅強證據,讓法官達到毫無合理懷疑的確
信心證,則法官基於無罪推定原則,應該給予被告無罪的判決。所以
,無罪推定原則,在刑事訴訟程序中扮演著重要的角色,一方面要求
法官保持公正不偏袒的立場,去傾聽檢察官和被告的陳述,另一方面
,也要求檢察官,必須舉證證明讓法官無合理懷疑的確信被告是有罪
的,這樣檢察官才完成其舉證責任,法官也才能判決被告有罪,否則
法官必須判決被告無罪。...........
而現在很多檢察官.基於結案壓力..無所不用其極..逼被告認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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