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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小野~眼淚呢?
作者: 獨孤求敗:無能KP貪又壞 日期: 2018.11.09  天氣:  心情:
小野?文化門神?流眼淚?
--跟著民進黨吃香喝辣 油水太多?

小野文化門神 跟著民進黨吃香喝辣 油水太多燙傷了?
小野文化門神 跟著民進黨吃香喝辣 油水太多燙傷了?
小野文化門神 跟著民進黨吃香喝辣 油水太多燙傷了?
小野文化門神 跟著民進黨吃香喝辣 油水太多燙傷了?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第509號解釋
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十一條有明文保障,國家應給予
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
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惟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
,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
刑法310第3項前段以對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
係針對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之保障,並藉以限定刑罰權之範圍,
非謂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
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
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
,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亦不得以此項規定而免除檢察官或自訴人
於訴訟程序中,依法應負行為人故意毀損他人名譽之舉證責任,或法院發
現其為真實之義務。...

如果妳指控別人騙了你的房子 妳就必須負起充分的舉證責任
~因為妳是指控事件的當事人!並非轉述或評論的第三人!!!
實務上 不少惡質檢察官 不曉得有意 還是囫圇吞棗 不求甚解 引用上開大法官會議第509號解釋
違法濫權不起訴處分被告 讓罪犯消遙法外!!!
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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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戶回應
 
時間:2018-11-09 21:09
她, 48歲,台中市,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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