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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向肇事者騙車禍和解金 貪警判1
作者: 深情男子海角七號 日期: 2016.02.20  天氣:  心情:
向肇事者騙車禍和解金 貪警判1年10月定讞
中廣新聞網中廣新聞網 – 2016年2月20日 上午1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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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肇事者騙車禍和解金 貪警判1年10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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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肇事者騙車禍和解金 貪警判1年10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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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前台北市信義分局交通分隊的員警,三年前利用處理車禍的機會,明知受傷的機車騎士不願提告,卻偽造騎士的簽名與和解書,向肇事的公車司機索賠和解金六千元,司機發覺事有蹊蹺,先付和解金再向督察室檢舉。最高法院依公務員詐取財物未遂罪,將這名前員警判刑1年10月確定。

(潘千詩報導)


判決書指出,民國102年12月,一名機車騎士上午經過艾美酒店前,因閃避公車不慎倒地受傷。當時在信義分局交通分隊服務的黃姓員警據報到場處理,呼叫救護車將騎士送醫急救,隨後到醫院探視騎士,在得知對方沒有提告意願後,竟打電話向公車司機誆稱,已幫忙協調和解只要賠6000元。司機到醫院時因為沒有見到傷者,心存疑惑,為查明真相,便依照黃姓員警的通知,到信義分局交付6000元給對方,取得和解書後,依和解書上的地址尋查受傷騎士的家,但卻找不到和解書上記載的門牌號碼,司機沿相關地址查訪,終於找到騎士並經過查證,向分局督察室提出檢舉。


高院審理後,認為黃姓男子擔任警察多年,不思遵循法令,為貪圖小利,竟利用職務上機會,向司機詐取財物,危害公務機關廉潔形象,應予非難,但考量他接受督察室調查時已繳回6000元,因此依公務員詐取財物未遂罪,判刑1年10月,全案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圖:翻攝網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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