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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20120926
作者: 張西西 日期: 2012.09.26  天氣:  心情:
我要為自己提出勞資調解囉(大略寫下)

Q.提撥勞退金6%(員工出3%)
A.依據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第1項規定:「雇主每月負擔之退休金提撥率,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百分之六」。
   據此,雇主應按月依勞工每月工資提繳6%勞 工退休金至勞工保險局,不應要求勞工分擔3%。

Q.在職期間住院過12天公司也扣足12天薪支
A.依據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規定:「普通傷病假1年內未超過30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其領有勞工保險普通傷病給付未達工資半數者,由雇主補足之。」

Q.訂定上班打卡制下班責任制所以可以不給加班費
A.勞工依雇主要求於正常工作時間之外工作者,且已提供勞務之事實即應視為加班,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
   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左列標準加給之: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三、依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
   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之。」。

Q.做滿一年年假一天做滿兩年年假五天另外公司規定年假依比例放
A.依據勞動基準法(下稱同法)第38條特別休假之規定:「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每年應依左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七日。二、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十日。三、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十四日。四、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又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3年1月15日台勞動二字第01664號函釋規定:「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略以『…,每年應依左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所謂每年係指勞工每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後,即應享有一定日數之特別休假,不因年度中終止勞動契約而影響其權益。」。

每個我提出的都違法了,申請看看囉!!有錢就拿沒錢也沒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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