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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沒有國哪有家
作者: 蛇好 蛇安 蛇吉祥 日期: 2018.11.22  天氣:  心情:
看來我這輩子是永遠無法去對岸觀光了。

只因我痛恨共產黨,痛恨共匪。

因為它們是以黨治國。 沒自由、沒民主、更沒有言論及人權的自由。

這樣你再有富有也是徒然的。

過去,為自由及民主犠牲生命或散盡家產的烈士不下其數。

衪們為台灣的民主和自由的所付出,本人在此深深的向衪們至敬。

個人利益的犠牲如果可以換取國家穩定發展,我願意(包含生命)。

我是一位很有原則,因為我知道以黨治國的可怕性。

從古至今的歷史中很明白的道出恐怖性。

所以,國父才要革命,才有中華民國。

而且我們的憲法的就明白的寫出:

     第一章 總綱

第一條
中華民國基於三民主義,為 民有 民治 民享之民主共和國。
第二條 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 國民全體 。
第三條 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為 中華民國國民 。
第四條 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
第五條 中華民國各民族 一律平等 。
第六條 中華民國國旗定為紅地,左上角青天白日。


第二章 人民之權利與義務

第七條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 法律上 一律平等。

第八條 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
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問。本人或他人亦得聲請該管法院,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之機關提審。
法院對於前項聲請,不得拒絕,並不得先令逮捕拘禁之機關查覆。逮捕拘禁之機關,對於法院之提審,不得拒絕或遲延。 人民遭受任何機關非法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法院聲請追究,法院不得拒絕,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拘禁之機關追究,依法處理。

第九條 人民除現役軍人外,不受軍事審判。
第十條 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
第十一條 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第十二條 人民有秘密通訊之自由。
第十三條 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
第十四條 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
第十五條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第十六條 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
第十七條 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
第十八條 人民有應考試服公職之權。
第十九條 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
第二十條 人民有依法律服兵役之義務。
第二十一條 人民有受國民教育之權利與義務。
第二十二條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第二十三條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第二十四條 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


基於以上這些,憲法所保障每一位國民,而且人人皆平等;但反觀共產黨呢?

再看看現在的香港又如何,要談自由,NO;要談民主,NO;要談平等,NO。

有句話說的很不錯:「民主成可貴,自由價更高」

翻成白話文來說,要民主可以成行是很難得的;要自由可以付諸實行要付出相當的代價是很高很高的。

台灣的人民,千萬不要讓那些先烈們的血白流了,有衪們的付出,才有現今的我們,懇請台灣二千三百萬的人民好好的思考、思考。

別成為 【今日的香港,變成明日的台灣】 這樣的下場是很可悲的,因為我們就無法對的起以前過去為台灣付出的那些先烈們及我們所繁衍的後代子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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