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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作者: 深情男子海角七號 日期: 2015.03.29  天氣:  心情: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1款

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

以下罰鍰:
一、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


汽車駕駛人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未依規定繳費,
主管機關應書面通知駕駛人於七日內補繳,
並收取必要之工本費用,逾期再不繳納,處新臺幣三百元罰鍰。

第一項情形,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交通助理人員,應責令汽車駕駛人將車移置適當處所;
如汽車駕駛人不予移置或不在車內時,
得由該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
或交通助理人員為之。

第一項第十款應以最高額處罰之,第二項之欠費追繳之。
在圓環、交岔路口十公尺內,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得在不妨害行人通行或行車安全無虞之原則,
設置必要之標誌或標線另行規定汽車之停車處所。
2009-01-09 18:13:53 補充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56條第1項第1款規定:「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者,處新台幣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罰鍰」。

再依同條第3項規定:「第1項情形,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應責令汽車駕駛人將車移置適當處所;如汽車駕駛人不予移置或不在車內時,得由該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為之」,合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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