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一名國小六年級女童於四月初遭隔壁班同學扯頭髮、甩巴掌甚至脫褲子霸凌,校方雖已介入調查,但家長痛批學校老師不把完整調查報告給家屬看,讓他們不清楚加害學生有沒有說實話以及誠心道歉,讓女學生心裡承受巨大壓力,造成二度傷害.校方回應,基於學生隱私,報告不能公開,會加強跟家長溝通.
看完這一則新聞...呵呵~這"校方"運氣還不錯,被霸凌的那位可憐小朋友的老媽不是我.
依據大法官第603號的解釋文,"隱私權"並不在憲法列舉的權利之中,只是基於人性尊嚴與個人主體性之維護及人格發展之完整,並且為了保障個人生活私密領域免於他人侵擾及個人資料之自主控制,所以受憲法第22條的保障...保障些什麼呢?例如之於個資,百姓有權利決定其個人資料是否揭露、在何種範圍之內、以何種方式、於何時、向何人揭露,以及對其之使用有知悉、控制與誤載之更正權等等.
所謂的"個人資料",意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健康、病歷、財務情況、社會活動以及其他足以識別該個人的資料,就個資法來說,保障範圍為查詢及請求閱覽、請求製給複製本、請求補充或更正、請求停止電腦處理及利用、請求刪除、不得預先拋棄或以特約限制等等的權利...家長只是想清楚的知道校方對於霸凌事件的調查報告其過程之敘述以及結論為何,關"個資法"個屁事啊?!
若是要以"侵權"的角度切入,諸如民法第184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包括人格權),或第195條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以及其他人格法益...校方對於霸凌事件的調查報告與霸凌者的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有個什麼屁關聯?!
"基於學生隱私,報告不能公開",這算是哪門子的"回應"?排除觸犯個資法與侵權行為之後的"學生隱私"還有哪些?又,源自於哪些法規?再者,檢察官對於不起訴之案件也得謄寫處分書予以兩造,霸凌者不法侵害他人身體、健康、自由,代表未成年的被霸凌者行使權利之監護人欲充份瞭解完整的調查報告如何能稱之為"公開"?
我真他舅舅的很想知道所謂的"校方回應"到底是來自於哪一所國小的哪一個豬腦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