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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網路跟現實是一樣的
作者: ☆≦超愛k12≧☆ 日期: 2009.08.10  天氣:  心情:
這篇是有關於日記被某網友用三字經言語怒罵
此人用不當文字批評公然侮辱罪恐嚇文章

在此嚴重對你發表.也向不知道此常識的網友說明:
妳以為網路世界怒罵別人你沒有罪?
妳以為網路世界向別人恐嚇你沒有罪?
妳以為網路世界恐嚇別人妳沒有罪?
不單單只是文字敘述.不單單只是口出惡言?就能告妳

請此人不要在犯同樣錯誤!口出惡言對自己形象也不好

以下為
公然侮辱罪.毀謗罪
每個人都要為自己的言論負責.不管在評論玩家或網友.
不管你是平常講話.還是在網路發言.都是在法律規範的範圍內.
你在此發言.雖然不是本名.也跟你
遊戲(論壇)的名稱不同.
但是你所使用的帳號跟暱稱還是代表你.
只要你構成毀謗或公然侮辱罪.
遊戲(論壇)還是可以透過你的留言帳號.連線IP找到你.
就算你在網咖發言.也可以透過你的包台時間.
同一IP上過哪些網站.登入過什麼遊戲來追查你
不是說我用假名.到網咖就可以不用負責任。

附上法律條文
◇刑法第三○九條:
公然侮辱罪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三一○條:毀謗罪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散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
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以下為恐嚇罪
讓被害人心生恐懼,就會構成一般
恐嚇罪,不需其是否確有能力執行該恐嚇內容,
只要其言行致被害人心生畏懼,就會成立本罪,
例如恐嚇如果分手要放火燒屋或者看不到明天的太陽之類的言論,均構成恐嚇罪

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係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46條之(單純恐嚇罪)係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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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戶回應
 
時間:2009-12-23 21:01
她, 44歲,新北市,製造/供應商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作者回覆說[2009-12-24 14:59]:

重點是那個人我還認識才悲哀
不過也無所謂啦
要恐嚇別人的他.
他現再連我的電話都不敢接
因為怕死ㄚ就那麼簡單

不然出來喝茶.他還要叫爸媽陪.那就尷尬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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