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星期五收到管委會的回文,不敢署名寄件人與地址,是怕我們拒收吧?! 法律相關文件還不敢署名,不署名比較可能被拒收的好嗎!!
裡面的內容大意是說反正他們就是已經把電梯零件換了,是我們自己不到場的, 電梯公司認為零件損壞,所以我們得負擔費用,但因為他們確實是擅自發放獎金,所以他們願意折抵費用,變成我們需要賠償他們 一萬一千減三千六.接下來還是慣例似的說趕快付錢辣,不然就告你之類的內容.
這樣算是小勝嗎?!因為讓我們對管委會起疑心就是從他們詐領我們獎金開始, 才去查他們報價的零件價格,發現價差高達八至十倍,發現漏水不做處置,還等漏水兩天確定電梯泡水了才通知我們去處理,他們完全可以直接關閉水錶阻止電梯泡水的阿!! 現在他們同意用獎金折抵部分金額是我原本認為能接受的最低結果.
不過媽媽才是那間房子的屋主,她不肯妥協,認定管委會就是有意想訛詐我們,所以非常生氣!!
認定管委會就是故意拖延讓電梯泡水想強索維修費用,為了要封警衛與清潔工的嘴所以又強索了獎金,但就是這獎金反間接證實了他們拖延兩天通知的事實.
既然媽媽不同意,那接下來的問題便是....該怎麼處理回文?! 媽媽的想法是根本不理他們,不回!! 感覺不是妥當的做法,那若是回又要怎回法寫些甚麼?!傷腦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