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寧病房與防癌險住院醫療給付--
2008-10-12 00:14:21 發表
安寧病房與防癌險住院醫療給付--
為了末期病人應得的權益向少數不肖的保險公司宣戰
安寧病房與防癌險住院醫療給付
台灣安寧緩和醫學學會 理事 許禮安 醫師
39歲的陳先生於87年5月購買三商美邦人壽終身防癌醫療保險,不幸在三年前罹患扁桃腺癌,歷經多次治療而復發轉移,今年因痛苦難當住進南部某醫學中心合格的的安寧病房,向保險公司申請住院醫療給付每日三千元卻遭駁回。
97年9月30日星期二下午由安寧志工與醫師陪同,請假到高雄市議會與市議員王齡嬌小姐見面,請求協助爭取應得的保險給付,當場答應出席預定10月8日召開的記者會。接著又前往高雄市政府與消保官黃崇傑先生見面,請求協商這件消費者權益受損的案件。
陳先生勇敢的答應挺身而出,因為他也覺得:一定還有很多病人與家屬被拒絕理賠之後,就自認倒楣的損失了,卻讓保險公司占了便宜。
但很不幸的,他還來不及參加記者會,就於10月4日星期六在醫院安寧病房死亡。
為爭取應有的十多萬元理賠與達成先生的遺願,陳太太出席10月8日星期三在市議會由王齡嬌市議員主持的記者會,忍住悲傷、心痛與無奈,勇敢的面對記者的連環詢問,雖然有些記者離題了,王議員和許禮安醫師在場努力的把問題焦點拉回來。
其實根據行政院衛生署93年10月22日的署授國字第0930301271、0930301272號解釋函文中早已認定:「安寧療護(含住院及居家)所提供的服務,係為癌症治療不可或缺的一環,不應排除於癌症治療外。」
民國93年壽險公會召集業者討論安寧病房的理賠爭議,結論已行文保險局及各壽險公司。會中決議:「各壽險公司在給付入住安寧病房之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時,基本上被保險人必須符合(一)屬於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3條第1款所稱之癌症末期病人,及(二)入住符合安寧病房設置標準之醫院所設之安寧病房等條件。
而在理賠個案審核時,會員公司除參考前開標準外,並將視個案實際情況做有利於被保險人之考量。」
(詳見2004-12-21/經濟日報/B4版/保險人生。「壽險公會決議:入住安寧病房,癌症險須理賠」)
蓮花基金會董事長陳榮基醫師指出:「腦中風,心衰竭或長期洗腎等很多慢性病人,很少是被『治癒』的,難道對這些病人的醫療都不算是『醫療』嗎?」
專責推動安寧緩和醫療的他說:「安寧緩和醫療就是提供病人整體人性化的醫療,在解除痛苦與安慰病人上提供最大的專業醫療服務,當然是醫療的一部份,更是癌症醫療的一個重要環節,當然有權要求保險公司給付安寧住院保險金。」
他痛斥萬萬不可用「非積極性、治癒性的醫療」為理由,拒絕給付保險金。
(詳見陳榮基教授的「安寧緩和醫療是否為癌症治療的一部份的疑義」一文)
某些保險公司以當年精算保費時並未算入安寧療護的費用,作為不給付的理由。這不知是占了便宜還賣乖,或者是醫療顧問太落伍。
因為依中央健康保險局93年7月1日指出:「癌症末期病患選擇安寧住院療護之平均住院天數僅14.3天,較傳統住院照護天數短。」
按照這樣計算,被保險人其實應該還可以索討過去多付的保費回來。
再者如三商美邦人壽保險公司,理賠部推諉卸責,客服部毫無概念,甚至還要家屬提出相關資料,這樣的保險從業人員顯得一點都不專業,不知是內部教育訓練成效太差,應該算是保險專業人員的無知或是傲慢,看起來是欺負相對處於資訊弱勢的消費者。 保險公司表面上贏得的是省下十多萬元的理賠金,損失的卻是消費者的信任,最後會在口碑行銷與部落格行銷的時代,損失無價的商譽以及後續的保單,這樣罔顧消費者權益的保險公司,也許將來必然會消失在強調社會責任與企業形象的經濟洪流之中。
我 希望能藉此讓少數維利是圖的保險公司知道:「消費者不再是笨蛋,欺負弱勢的企業是無法長久的!」
更希望可以讓廣大的社會大眾知道:「安寧病房既然是全民健 保承認的重大傷病住院,不可以讓少數無知的業務員或無天良的保險公司的拒絕理賠行為那麼輕易就得逞。既然當初該付的保費一毛都沒有少給,那麼將來應得的理賠也一樣一毛都不能少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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