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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小說]真實謊言No.3
作者: 臻。女人 日期: 2012.08.08  天氣:  心情:
本篇小說為本人自創小說,小說內容採自生活周遭朋友所發生的事情所改編,
若有雷同純屬巧合,請勿對號入座!
內文所述相關法律敘述僅供參考,
若要轉載內容請先告知,同意後方可為之,
未經本人同意而轉載者,違反著作權保護法,本人得提起民事求償及刑事訴訟,
切勿自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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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我查正毅的前科。]by 陽子 08:21


  才剛到公司就看到陽子的簡訊,我在想發生什麼事情呢?但還是先查清楚再說好了。


[好。等等我查到再告訴你。]by 淳淳 08:25


  打開google搜尋[裁判書查詢],順利的連線到網頁。


  今天網路還滿順的!開始來找看看。


  正毅好像在桃園已經住了十幾年,雖然聽說是台北人,但還是先選[桃園地方法院]、[刑事]。


  關鍵字[李正毅],開始!


  電腦螢幕中出現正在搜尋的藍色圈圈,出現了!


  有一筆紀錄是去年的!


  我的心跳瞬間加速,手開始有些顫抖,深呼吸兩次,滑鼠移到100審簡1XX的判決,連結進去。




【裁判字號】100,審簡,1XX
【裁判日期】1000527
【裁判案由】詐欺
【裁判全文】
臺 灣 桃 園 地 方 法 院 刑 事 簡 易 判 決     1 0 0 年 度 審 簡 字 第 1 X X 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正毅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24XXX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李正毅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肆年,緩刑期間內並應給付鄭OO新臺幣壹百貳拾陸萬元,給付方式為自民國一百年四月七日起,按月於每月七日前給付鄭OO新臺幣貳萬元,並且於一百零一年二月七日、一百零二年二月七日、一百零三年二月七日另各再加給付拾陸萬元,一百零三年四月七日再加給付陸萬元,直至全部清償為止,如有一期未給付,視為全部到期。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李正毅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及告訴人鄭OO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指訴外,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於96年3 月起至97年8 月止期間……,然事後坦承犯行,深具悔意,並已與告訴人鄭OO達成調解且已賠償部分損害,……。
三、應適用之法條:……。
四、如不服本判決,……,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7 日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99年度偵字第24XXX號
被 告 李正毅 男 3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桃園縣桃園市○○路000巷0號0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O正毅前與鄭OO為男女朋友,因缺乏投資期貨之資金,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自民國96年3月起至97年8月止,向鄭OO表示其投資共同基金、股票頗有心得,佯稱協助鄭OO投資 共同基金、股票做為結婚基金,並具體約定A基金、B基金、C基金、……中鋼等投資標的,使鄭OO陷於錯誤,在臺北市陸續匯款新臺幣(下同)126萬970元至O正毅之帳戶。李正毅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98年6月間在臺北市向鄭OO佯稱欲支付婚宴訂金及房屋裝修款項,致鄭OO陷於錯誤,而交付10萬元。李正毅取得前開款項後隨即用為投資期貨之資金,僅陸續返還20萬元予鄭OO,鄭OO屢催促李正毅結清投資返還款項、提出投資對帳單,均未獲置理,始悉受騙。
二、案經鄭OO告訴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李正毅固坦承其沒有買基金、股票,投資期貨一事未告知告訴人李正毅,10萬元部分買期貨,部分供己花用等情,惟矢口否認涉有詐欺犯行,辯稱:沒有詐欺之意,有將告訴人所交付之款項一小部分買基金,大部分拿去買期貨,是想投資期貨獲利較快,可以買新房,後來賠很多只剩幾萬元不敢跟告訴人說,10萬元部分有訂飯店但後來退訂,也有請鐵門廠商來看但後來沒有做等語。經查,被告坦承確實未將告訴人所交付之款項用於投資所約定之共同基金、股票、籌備婚禮及裝修房屋等用途,並製作不實之基金股票投資現值表欺暪告訴人,此有被告自製之基金投資暨股票申購現值表在卷可稽,復有告訴人所提供之匯款單、被告事後於99年4月3日所簽立之借據在卷可參,可見被告確有詐欺犯意甚明,是被告前開辯稱顯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於96年3月起至97年8月止期間多次詐欺犯行,係為達同一之目的,且在緊密之時空下所為,難以將之分割為數行為,為實質上一罪,應論以接續犯。另前開詐欺犯行與98年6月之詐欺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分論併罰。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5 日




  我不敢相信這個內容,地址確實是姊夫家,真的是姊夫所犯下的,而且犯罪內容描述就跟陽子被騙的方式幾乎相同,只是這個鄭OO比較聰明,開始發現不對勁的時候就開始要錢,看內容是以結婚為藉口向女方要了一筆錢,又聲稱要共同投資獲利,向女方又繼續要錢,女方開始覺得不對勁,只拿到前幾次的投資獲利,之後完全無消息,還一直有許多理由要錢,於是開始向姐夫催討之錢的投資款項,姐夫拿不出來,說是投資期貨失利,錢全部賠光,因此還不出款項,前女友就告上法院。


  看這個時間點,訴訟的時候陽子跟他準備要結婚,所以他是在官司纏身的情況下跟陽子結婚,當時就算要查他的前科,恐怕也查不到。


  但是現在我該怎麼告訴陽子呢?


  我走到公司的陽台,看著遠方,已經戒菸一年多的手開始發抖,這時候多希望可以深深的吸一口香菸,讓我沉靜一下。


  還是…直接讓陽子看判決書吧!


[100年判決-詐欺-3個月兩次-賠126萬,你上msn我把網址傳給你。]by 淳淳 11:25


  來電顯示[陽子]。


  猶豫了一下,還是接起來了。


「喂,你有看到嗎?」


「妹妹在房間睡覺,我還沒開電腦,你可以先跟我說一下內容嗎?」陽子壓抑著發抖的說。


「就是正毅用投資、結婚、新房整修等名義跟他前女友拿錢,後來前女友發現不對勁開始跟他要錢,結果他說投資期貨全部賠光了沒錢還,就被他前女友告上法院,要賠她126萬,已經先賠了20萬,剩下的每個月還2萬,每年2月要多還6萬;時間點剛好是去年他跟我借10萬的時候,說要買車。」我說。


  電話那頭的陽子已經崩潰哭出聲來,我腦中不斷的想,這件事情要怎麼辦才好?還是離婚吧!根本就是被騙婚,所有個藉口就跟他叫陽子幫他借錢的理由是一樣的!


「恩!我知道了!」陽子一邊哭一邊說。


「你現在打算怎麼做?」


「先不要讓媽媽知道,其他的事情我先跟他談過再說。」陽子說完就掛斷電話。


  心跳又是狂飆120下以上,整個天旋地轉的感覺,我都這樣了,陽子的感覺一定更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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